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是,当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被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是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为“反向购买”。
如图所列,甲与B为一体,A购买B,结果被B公司的母公司甲控制。法律上,甲控制A,A控制B。会计上,B控制A,甲控制B。
就单纯法律关系而言,股权控制关系更加清晰,如按照法律关系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1、甲公司处置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新增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构成甲对A的控股。A公司新增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发行股票。 这样做更清晰,更易懂。
我搞不明白,既然有一种清晰、易懂的方法,且与法律相同,为什么多此一举的搞个实质重于形式说B控制A。如果单论实质,对于甲公司来说,无论A控制B,B控制A,都不改变甲甲公司控制者的角色,这就是实质结果。
如果以这种思路来看,如果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无论A作为合并方还是B公司作为合并方,结果相同。
但是,在编制AB的合并报表时,为什么以B作为合并方,仅仅因为B原来就是甲的子公司嘛?对于一个结果相同,过程不通且不易理解的会计处理,肯定有专家们的考量,老师能解答一下嘛?为什么会计处理上会用这种不易理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