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类型 | 注意考查点 |
| 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 1.单方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财产所有权、免除债务、单方授权、撤销代理权等; |
|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 要式行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合同 |
|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效力,如订立合同; |
【考点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能够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
| 要素 | 解析 |
| 效果意思 | 当事人希望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主观上有追求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区别于情谊行为、戏谑行为) |
| 表示行为 | 当事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 |
2.意思表示的生效
| 类型 | 表示方式 | 生效时间 |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对话方式 |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 非对话方式 |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 |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抛弃动产。订立遗嘱(作出成立、死亡生效) | |
| 公告方式 | 公告发布时生效,如悬赏 | |
【考点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全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型 | 具体情形 |
| 全部无效5种 | ①无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有效除外); |
▲2.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3.无效行为的后果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能补正!
▲【考点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类型
| 类型 | 法条 | |
| (1)重大误解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
| (2)显失公平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 | |
| (3)欺诈 | 一方欺诈、胁迫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害方有权…… |
| 第三方欺诈、胁迫 | 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害方有权……; | |
2.法律后果——可撤销
| 效力 | 撤销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同无效行为) |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考点五】效力待定行为★★★
1.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
【注意】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他人之物:没有所有权、没有经过所有权人授权
共有物:没有达到法定的处分标准
2.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后果

| 权利人 | 追认权 | 追认就有效 |
| 相对人 | (1)催告权 | 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 |
|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 主体:善意(不知情)相对人 |
【考点六】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二者区别: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具有确定性
2.所附条件的要求:将来的、约定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事实
3.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行为,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前的效力:已成立、未生效。
【考点七】代理制度
1.代理权的来源与滥用★★
来源: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 滥用代理权 | 法律后果 |
|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
| (2)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 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
2.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 | 虽然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盖公章的合同、授权委托书、长期交易习惯等); |
【考点八】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效力与适用范围 ★
| 效力 | 适用范围 |
| 程序上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当事人仍可起诉 |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口诀:头存在):
①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意结合公司法、破产法考查——下页法条链接)
②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请求权;
③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法条链接:
▲【公司法】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般起算点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两个方面) |
| 特殊起算点 |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重点掌握事由的区别)★★★
(1)中止(暂停:已经计算的仍然有效)
| 事由 | 考查点 |
|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失去能力;权利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人身自由无法主张权利等。 |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
(2)中断(重来: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
| 事由 | 考查点 |
| 1.债权人主张债权 | (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 |
| (2)直接主张 | |
| 2.债务人承认债务 |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