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项目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挖掘机租赁费的金额为4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时已交1165.05元增值税,40.78元城建税,17.48元教育费附加,11.6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及582.52元个人所得税,待票交至对方单位时被告知要代扣代缴七千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合理,后本人去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咨询台工作人员称项目如是劳务费就需要企业代扣代缴,税率可能会高至25%,但是如果项目是租赁费,则在税务机关代开时已缴纳无需企业代扣代缴,请问是这样吗?企业称要代扣代缴是否合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