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即当股东应用累积投票制度行使表决权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人数相同,并且股东可以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以任何集中组合方式投向所选择的对象。累积投票制对应的是直接投票制,直接投票制是指将董事会席位逐一进行表决,根据投票多少决定人选,直接投票制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2.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对终极股东的权力滥用的监控,限制其“隧道挖掘”行为,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3.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因为有机会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终极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终极股东不参与表决使得表决更能体现公司整体利益,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特别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情况比较频繁,更加应该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