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主要表现为:
①相互往来的平等性。联盟成员均为独立法人实体,相互之间的往来不是由行政层级关系所决定,而是遵循自愿互利原则,为彼此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利益所驱动。各成员企业始终拥有自己独立的决策权,而不必受其他成员企业的决策所左右。
②合作关系的长期性。联盟关系并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次性交易关系,而是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企业参与联盟的目标不在于获取短期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持续的合作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实现长远收益的最大化。
③整体利益的互补性。每个成员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特定优势,通过相互之间的扬长避短,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产生协同效应。同时,每个成员企业都能获得与其在联盟中的地位和对联盟的贡献相对应的收益,这种收益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将难以获取。
④组织形式的开放性。战略联盟本身是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是一种松散的公司间一体化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