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侯永斌指导:全年伴学考点26—要约与要约邀请  发表于:Mon Feb 27 10:19:13 CST 2023

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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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2023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火热进行中,零碎时间利用起来,日积月累知识点,提高进步看得见!侯永斌老师倾情制作,带领大家逐步解决中级会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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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今日掌握—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特征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没看懂?来听听老师的视频小课堂,包教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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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5-13 17:02:38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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