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用一道例题阐释了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1) 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62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931
(2) 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62 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172
甲公司在2x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62976元[(400000+50000×400000÷950000)÷(1+16%)],但是转入销项税额的待转销项税额为55172( 344828 *0.16)而非362976*0.16,这样确认下来,如果95万全部消费完成时,会计上确认862069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95万*0.16=131034.48,此时待转销项税贷方还有余额137931-131034.48=6896.55没有处理,按照这种方法处理的话,期末待转销项税的余额应该怎么办?会不会有增值税上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