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指南特定业务交易:含有客户未行使权利时收入的确认企业取的一项商品并使企该商因此业应为合未来履行向客再将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并且用一道例题阐释了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1) 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62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931

(2) 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62 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172

甲公司在2x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62976元[(400000+50000×400000÷950000)÷(1+16%)],但是转入销项税额的待转销项税额为55172( 344828 *0.16)而非362976*0.16,这样确认下来,如果95万全部消费完成时,会计上确认862069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95万*0.16=131034.48,此时待转销项税贷方还有余额137931-131034.48=6896.55没有处理,按照这种方法处理的话,期末待转销项税的余额应该怎么办?会不会有增值税上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