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
第二稽查局根据疑点线索,
对厦门某建安企业
(以下称为“A公司”)
进行检查。
通过对其个税明细申报记录、工资表及有关凭证进行核查,发现A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成本中列支。
同时,A公司存在多计提工资支出未冲减的行为。该公司账上计提的工资多于实际发放工资,多计提的部分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冲减。
政策解读
01
本案中A公司大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来虚列工资,
未实际发放工资及多计提工资支出
未冲减,
均是为了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已构成偷税事实。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02
A公司偷税除了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
及滞纳金,
还将受到处罚,
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