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但是有一些细节,同学们可能不是很清楚,咱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有哪些?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谁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咱们常说的金银首饰带料加工业务是指无金银首饰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原料,委托有金银首饰零售资质的受托方加工金银首饰。这里的委托加工环节相当于受托方零售金银首饰的环节,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带料加工金银首饰的计税价格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5%)
三、委托加工金银首饰,谁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说的委托加工金银首饰,指的是委托方是经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业务属于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不缴纳消费税,也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委托方也不是纳税人),而是由委托方收回金银首饰之后零售再缴纳金银首饰的消费税。
四、以旧换新(翻新改制)金银首饰,谁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属于金银首饰的零售形式,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销售方。
下面,咱们以表格的形式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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