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属于    |    不属于    | 
 |    1.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    |    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如境外某咨询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的拓展境内、境外市场的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    2.应税行为是经营活动;    |         |    非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应税行为是为他人提供;    |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     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物易物、获取股权、豁免债务等);    特殊:某些行为不符合有偿标准,但为了避免偷逃税行为发生,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