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总额=1200+6×3000×12÷10000=1221.6(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221.6×14%=171.02(万元)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71.02=28.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