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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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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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期免税的项目(作为备考,时间不用记)
①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②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③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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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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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棚户区改造中,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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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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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① 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② 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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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银行分行按照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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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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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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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解析】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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