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税务处理 | |
转让新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 | 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 |
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 | ||
转让存量房,其原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 | 转让有评估价格的存量房 | 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契税已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 |
转让无评估价格但有购房发票的存量房 |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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