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有些疑惑,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很明确的,那么,合伙企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简单通俗地说,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何种所得税,取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咱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相关考点。
一、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按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不同,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据两个标准来划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满足其一,为居民企业;两者均不满足,为非居民企业。详见表格所示:
二、机构、场所的判断标准
大家注意一下关于“机构、场所”的判断标准,判断正确了才能确定非居民企业是有机构、场所的,还是无机构、场所的。客观题能正确选择是否机构、场所,主观题能判断是否属于有机构、场所的企业即可。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时一个人也可能算机构、场所,同学们做题时要注意。)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要判定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就涉及到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了,所得来源地在境内,就属于境内所得,所得来源地在境外,就属于境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详见下表:
交易劳务发生地 | 销售货物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提供劳务 | 劳务发生地 | |
不动产所在地 | 不动产转让 | 不动产所在地 |
企业所在地 | 动产转让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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