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
票专用章。
2.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情形有:
①建筑服务: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②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③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
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
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