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1. 原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事后改变用途,
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
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具体规定:
(1)购进时凭票抵扣的:采购成本×对应的税率
(2)购进时计算抵扣:
[计入材料(货物)的成本÷(1-扣除率)
]×扣除率
(3)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4)留抵退税的金额。收到时进项税额转出。
(5)出口货物“免抵退”中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同时进
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