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先来解答同学们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问题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委托加工收回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1000元/套计算缴纳了消费税;收回后,其中80%的高档化妆品以1800元/套的价格销售,另外20%的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请问,这20%作为福利发给职工的高档化妆品,是否算加价销售呢?需要就差价部分补交消费税吗?
回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高档化妆品)用于发放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其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相当于直接出售,不算加价销售,故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问题2:(接上问)如果这20%的高档化妆品用于抵偿债务呢?是否算加价销售呢?需要就差价部分补交消费税吗?
回复: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这20%高档化妆品抵偿债务,因为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1800元)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000元),则需要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相当于就差价部分补交消费税)。
问题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用的是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没有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要进行组价,那么如果委托方回来补税的,是否应该使用委托方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税?
回复:现实中,自己能生产的话,一般不委托生产(委托生产成本相对比较高),即使委托(自己生产能力有限),自己生产的和委托生产的成本上也没有可比性,所以委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之间没有可比性,所以不使用委托方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根据规定: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下面,咱们来复习相关的知识点:
一、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是如何定义的?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个人除外)为扣缴义务人。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相当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产品的消费税如何缴纳?
1.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注意: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怎么办?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涉税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1)直接出售: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加价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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