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含义:(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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