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定额或定率扣除;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为一次确定所得额。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不含增值税)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
【链接】个人财产租赁应缴纳的其他税:
①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月租起征点以下免税)
②附加税费
③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租金的4%纳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提示】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