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 | 取得时间 | 简易计税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 ||
预缴 | 申报 | 预缴 | 申报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 | 含税销售额÷(1+5%)×5% | 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 含税销售额÷(1+9%)×3% | 含税销售额÷(1+9%)×9%-进项-预缴 |
2016年5月1日后 | × | × | 含税销售额÷(1+9%)×3% | 含税销售额÷(1+9%)×9%-进项-预缴 |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其他个人
项目 | 税务处理 | 预缴 | 申报 |
出租住房 | 按5%减按1.5% | 无需预缴 | 含税销售额÷(1+5%)×1.5% |
出租非住房 | 5% | 无需预缴 | 含税销售额÷(1+5%)×5% |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项目 | 具体情形 | |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 |
预缴税额 | 含税销售额÷(1+5%)×1.5% | 含税销售额÷(1+5%)×5% |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1+5%)×1.5%-预缴 | 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
大战提示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