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

取得时间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

申报
机构所在地

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

申报
机构所在地

一般纳税人

2016430日前

含税销售额÷(15%)×5%

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含税销售额÷(19%)×3%

含税销售额÷(19%)×9%-进项-预缴

201651日后

×

×

含税销售额÷(19%)×3%

含税销售额÷(19%)×9%-进项-预缴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其他个人

项目

税务处理

预缴

申报

出租住房

5%减按1.5%

无需预缴

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5%

无需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项目

具体情形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预缴税额

含税销售额÷(15%)×1.5%

含税销售额÷(15%)×5%

应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15%)×1.5%-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大战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