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购买一批货物,货物在仓库内,因货物特性会挥发,提单数量是 200 吨,但在提货时,实
际货物只有 191 吨,业务与供应商协商 9 吨损耗由我司承担,因此我司会把 9 吨当做入仓损耗
处理,请问这 9 吨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管
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上述 9 吨是企业的合理损耗,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而如果是因为在仓库内因管理不
善造成的“丢失”(即挥发),则其损失的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补充说明:上述 9 吨损耗由贵司承担,此损失的税前扣除处理及资料准备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五章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