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4.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5.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