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项目 | 具体规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和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