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

项目

内容

含义

规定渠道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规定对象

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自2017年1月1日起,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注意事项

(1)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即使是捐赠法列举的公益事业)或者通过营利机构或个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4)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业务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特殊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