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定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具体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