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初级农产品)。
【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教材54条,列示一部分)
1.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婚姻介绍、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殡葬服务。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6.★以下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新增: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提示1】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提示2】新增: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0.再保险服务。
(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其他略。
1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等,其他略。
13.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6.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8.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4.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6.新增部分:教材49-54条
(1)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软件的本地化改造但不包括单纯的汉字化处理);
(2)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4)新增: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提示】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部分)
(一)涉农的增值税政策
蔬菜流通环节免税 |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
粕类产品 | 豆粕征收,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 |
制种行业政策 | 下列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 |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
(二)扶持或鼓励类的增值税政策
扣减增值税规定 |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
债转股 |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 |
变化:小微企业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供暖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研发 |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四、其他规定
起征点 | 1.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放弃免税权 |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其他 | 1.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其他 | 4.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政策 |
小结
记忆为主,考频不高。个别考点可能成为计算题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