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5.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含郊区;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
(三)定额税率: 1.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报财政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2.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
(四)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测定——证书——申报; 2.单独建造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面积征税;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六)税收优惠:略 |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②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 ③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次月(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签订次月) ⑤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⑥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⑦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当月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