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
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为纳税人。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5.
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含郊区;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三)定额税率:
1.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报财政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2.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
20

(四)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测定——证书——申报;
2.
单独建造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其中,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面积征税;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略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
交付使用次月。
②购置存量房地产——自
房产证签发次月。
③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次月(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签订次月)
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⑥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⑦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