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条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提示1】不得办理的情形:(1)按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提示2】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3】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时限: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提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风险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3.新增:转登记
(1)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①根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提示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2】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提示3】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提示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