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买入价: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5)经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金融商品买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8)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