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

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②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

利息+(12)×5%以内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的

12)×10%以内

注意:
①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
④有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款的,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
⑤清算时,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至财务费用中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在计算税金时要注意题目中给定的纳税人的情况: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二税一费)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三税一费)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