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 | 类别 | ||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
借记卡 | 转账卡(含储蓄卡) | 不能透支,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取款、转 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 |
专用卡 | |||
储值卡 | |||
信用卡 | 贷记卡 | 先透支,后还款 | |
准贷记卡 | 先存入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以透支 | ||
币种不同 | 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 ||
发行对象不同 | 单位卡和个人卡 | ||
信息载体不同 | 磁条卡和芯片(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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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事项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时限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的“主动关注事项”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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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存在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的单位;
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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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有关时限 (1)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消灭)申请撤销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存款人因迁址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转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 10 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撤销: (1)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3)交回开户许可证(如果有),备案类结算账户的撤销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先撤销后报备)。 4.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5.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6.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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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开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2.相关证明文件 (1)基本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①营业执照;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其他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①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③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④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临时存款账户提供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3.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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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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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2.从主体角度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体工商户 ①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从开户行所在地角度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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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 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 日, 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 日。(2022 年调整)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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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①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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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因承兑签章)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因出票签章)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不在票面上签章,因此,只有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才代为支付票款;支票付款银行不是票据债务人,只是票据关系人)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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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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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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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汇票,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 (2)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3)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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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支付:“银承”VS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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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电子票或已电子化的纸票),承兑人: a.已提前付款确认:提示付款日自动划款 b.未提前付款确认,承兑人同意付款: 当日应答+账户资金够付:划款 当日应答+账户资金不够付:视为拒付未当日应答:视为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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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2)未付款确认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委托其开户行应答。 ②拒绝付款 (A)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 (A)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B)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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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不能取得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 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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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 (1)已付款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日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2)未付款确认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应答。 ②拒绝付款 (A)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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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信用证有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之分,以下内容专指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它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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