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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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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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最长不超过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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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 (1)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会计档案的利用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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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档案的基本归档要求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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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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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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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核对(对账)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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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2)财产清查的作用 通过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 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3)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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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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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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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①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②会计报表附注; ③财务情况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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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页编号 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②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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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 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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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 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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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如发票。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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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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