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1班012】【2017年初级经济法】+元清 + 17年,必须过!  发表于:Wed Jun 22 11:23:31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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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经济法

表八、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被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⑷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⑸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⑺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⑺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协议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注意】若有协议,约定在哪里就在哪里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

诉讼时效

普通

2年

特别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

20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调解

一般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能调解

特殊

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注意与“离婚案件”区别)
行政案件: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调解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强制执行

判决
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调解书
其它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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