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外购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低税率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是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或受托方没有代扣代缴,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价格出售,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以高于受托方的价格出售,不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准予抵扣
3.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4.零售金银铂钻
5.批发销售卷烟(复合计征)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