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私营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需要考虑回避的岗位 |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 中担任出纳工作 | |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 |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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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并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4 类)的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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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的主要种类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 (3)财产物资核算; (4)工资核算; (5)成本费用核算; (6)财务成果核算; (7)资金核算; (8)往来结算; (9)总账报表; (10)稽核; (11)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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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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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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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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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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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②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5)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6)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公告: ①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②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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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于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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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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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我国“财政部门”具体包括: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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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可以由义务人主动承担,也可以经由权利人要求而义务人承担。 2.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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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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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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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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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终止原因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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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制度是指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团体以法律人格,使团体的人格与成员的人格独立开来,从而使这些团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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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解散事由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例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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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 2 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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