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处理

1.一般: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公式=含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和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已经抵扣进项税)按17%征收

2.小规模: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公式:含税售价/(1+3%)*2%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结转到下期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包括在销售额内:各种收代缴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额/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征收消费税

混合销售的销售额确定: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需要转换成不含税)

兼营销售的销售额确定: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