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决定(不开庭也不公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生效: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不适用: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管辖:
两 类 | 管辖权 |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
(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 | |
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起诉和受理:
事 项 时 间 1.先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必经复议)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 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度,可以口头起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连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和判决
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
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调解
第一审判决—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不服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不服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可以和主刑一起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