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
| 规定 | 考查点 |
构成要件 | 1.处分人无权处分 | 遗失物、盗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
2.受让人善意 | 标准: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 |
3.以合理价格转让 | 不要求现实支付完毕 | |
4.公示:交付或登记 | 交付方式不适用占有改定 | |
法律后果 |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注意】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
▲【考试表述】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