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起诉权;但债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自行约定或预先放弃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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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起诉权;但债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自行约定或预先放弃均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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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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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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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代理的行为1.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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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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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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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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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①18 周岁(含)以上的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情况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8 周岁(含)——18 周岁(不含):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情况下: 16 周岁(含)——18周岁(不含)+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8 周岁(不含)以下:儿童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3) 法律事实既包括事件也包括行为,但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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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渊源 (1) 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效力高低不同; (2)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3)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民事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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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2.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3.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4.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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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规范 (1)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别: 强行性规范:一般属于义务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范:一般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 (2) 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援引其他规范; (3) 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的区别: 委任性规范:内容尚未确定,须由相应国家机关确定; 准用性规范: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但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 (4)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而 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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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7.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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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 1.“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2.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3.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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