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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由法律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执法机构无需调查其效果即可予以禁止;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无需为其反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无权提出协议不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抗辩,但可以依法提出豁免抗辩。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由法律假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行为人可以提出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抗辩,也可以依法提出豁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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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错误: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4)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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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错误: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未必都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同行为”即一种“默示”行为,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是通过当事人客观上协调一致的行动表现出来的“心有灵犀”“心领神会” 和“心照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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