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事由——客观障碍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2.中断事由——积极行权
(1)当事人提起诉讼。
与权利人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①申请仲裁;
②申请支付令;
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⑥申请强制执行;
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到达主义”——送达对方才算数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