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  发表于:Fri Apr 22 10:34:30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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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要件
  例:
张三有一手表,委托李四保管,李四将手表卖给王二麻子,王二麻子又赠与女友刘某,刘某戴上一月后在街头被关某抢走,关某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张某拾得。谁对该手表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所有权?
  解析:
  (1
王二麻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张三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法律推理】:
  ①转让人
(李四)基于真权利人(张三)意思合法占有(委托保管)标的物。
  ②转让人
(李四保管人)无处分权;
  ③依法律行为
(合同卖给王二麻子转让所有权;
  ④受让人
(王二麻子)
为善意;
  ⑤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⑥物已交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刘某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3)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某、张某不得取得表的所有权。
  

【提示】:特别规定
  
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解释:结合《物权法》第106条、107条、108条的规定,在注会考试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1)构成要件上,现在物权法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是规定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2)根据现行的《物权法》规定,
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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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22 10:57:09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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