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要件
例:张三有一手表,委托李四保管,李四将手表卖给王二麻子,王二麻子又赠与女友刘某,刘某戴上一月后在街头被关某抢走,关某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张某拾得。谁对该手表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所有权?
解析:
(1)王二麻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张三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①转让人(李四)基于真权利人(张三)意思合法占有(委托保管)标的物。
②转让人(李四保管人)无处分权;
③依法律行为(合同卖给王二麻子)转让所有权;
④受让人(王二麻子)为善意;
⑤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⑥物已交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刘某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3)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某、张某不得取得表的所有权。
【提示】:特别规定
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解释:结合《物权法》第106条、107条、108条的规定,在注会考试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1)构成要件上,现在物权法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是规定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2)根据现行的《物权法》规定,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