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习题分享]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  发表于:Tue Dec 26 09:26:08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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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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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23-12-26 16:29:06 只看该作者
BC

越努力越幸运!

把握当下,珍惜每一寸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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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2023-12-26 09:26:15 只看该作者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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