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本原则:
(1)政企分开;
(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4.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2)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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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本原则:
(1)政企分开; (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4.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2)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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