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征集受让方

信息披露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首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底价调整与重新披露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调整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重新披露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重新履行转让程序

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