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分情况处理:
借新还旧的担保
情形 | 后果 |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 | 新贷担保人应承担责任; |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 | 新贷担保人一般不承担,但有例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3)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 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总结】借新还旧,新贷的担保原则不承担,只有知情才承担;物保相同,新贷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