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动产抵押就无需交付。
  动产的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观念交付/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生效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20年考查概念)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协议生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