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一)类型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的情况下,向偿还义务人主张的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甲银行承兑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
  因出票、转让、保证、质押等获得票据权利。

  2.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例:若D未获付款,向C追索,C偿还后取得再追索权
  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欺诈    明知
            盗窃
            胁迫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如:
  ① C 签章不合法,盖了合同专用章
  ② 转让背书不连续 等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盗窃) (赠与)
  甲银行承兑          税收
                 继承

  (四)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总结】
  1.处分人形式上是权利人,但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
  2.受让人善意无过失,且支付对价
  A —— B …… C(无权处分)—— D(善意取得)
        不享有票据权利
  (1)C 可能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等原因取得票据;
  D 善意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就享有票据权利。

  (2)C明知:前手无行为能力,或前手的代理人无权代理;
  (3)C的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自己无偿取得等。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种原因)
  1.票据权利正常消灭原因:已付款。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票据权利保全:按期提示、依法取证

保全要求

未保全的后果

按期提示承兑,被拒绝应取得拒绝承兑证明

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应取得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汇票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证明等,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期限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