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
可以担任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不得担任 |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适用对象 | 利害关系主体 | 利害关系 |
机构及个人: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 债务人 | 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债务人、债权人 |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
个人: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 债权人、债务人 | ①具有上表规定的情形; |
3.指定清算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案件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 |
个人担任管理人 | 个人条件: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
适用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
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以下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①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②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