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

可以担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适用对象

利害关系主体

利害关系

机构及个人: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债务人 

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债务人、债权人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18案例考查)

个人: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债权人、债务人

①具有上表规定的情形;
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指定清算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案件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
(2)金融机构破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的。

个人担任管理人

个人条件: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适用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以下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①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②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