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条件

(1)对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具备破产原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或针对被执行人的任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将案件交由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基本流程】执行法院决定移送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转入破产程序
  ——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退回执行法院

程序

1.执行法院
(1)决定移送: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合议庭同意
——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基层法院拟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程序

(2)作出移送决定后:
送达当事人及异议: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5日内
——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有异议的,在破产审查期间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书面通知其他执行法院,全部中止执行(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等商品除外,所得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的,执行法院7日内将款项移交受移送法院);
强制措施不予解除: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予解除。
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

程序

2.受移送法院:
(1)接收材料:不得以移送材料不完备为由拒绝接收,材料确不完备或有错误,要求执行法院于10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破产审查期间
(2)裁定是否受理:收到材料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裁定后7日内移交被执行人财产。
【注意】在执行程序中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不再移交,包括:已拍卖并送达买受人的财产;已完成交付的现金;已用于抵债并送达债权人的财产等)

程序

②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执行程序
——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材料、被执行人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不得再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注意】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新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